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5年188号
青岛宏利源塑颜电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3MA3C791M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5〕189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执行科(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7号鲁邦广场C座;联系电话:0532-55690912)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5〕189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9月16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青税稽二处〔2025〕189号
青岛宏利源塑颜电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3MA3C791M27)
我局于2025年8月15日至2025年8月26日对你单位(地址: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87号-159)2016年3月10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成立于2016年3月10日,2017年3月27日被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状态。经拨打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电话无法联系,经李沧区税务局到注册经营地址进行实地查找,未找到你单位。2025年7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出具《走逃(失联)企业失联证明》,证明你单位已走逃(失联)。
(二)你单位购进聚乙烯、改性ABS,销售PC、PP、ABS、改性PP、改性ABS、改性PE、PA66等,改性ABS的数量金额购销差异大,且PC、PP、ABS、改性PP、改性PE、PA66等货物有销无进,进销背离。
(三)经查询你单位资金流水,未发现与发票进销对应的资金交易记录,存在大宗交易未付款的情况。
(四)你单位开具给青岛宏利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2016年3月25日-2016年4月29日,发票代码3702154130,发票号码01861771-01804797,发票金额597863.25元,税额101636.75元,价税合计699500.00元。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已于2025年6月6日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上述6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且你单位与青岛宏利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税务登记人员信息相同,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均为戴顺,投资方均为代云杰和戴顺,为代云杰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
(五)经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鲁0213刑初290号)判决:自2011年以来,被告人代云杰借用他人身份注册成立青岛宏利源塑料有限公司、青岛中瑞塑料有限公司等20余家公司并实际经营。后为牟利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收取价税合计6%至8.5%的开票费,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根据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鲁0213刑初290号),下游的青岛宏利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青岛鸿琴达商贸有限公司、青岛鸿琴达塑料有限公司均为代云杰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第二十二条规定:你单位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无货虚开,对你单位2016年取得淄博凌安经贸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发票金额85558.97元,税额14545.03元,价税合计100104.00元。对你单位2016年开具给潍坊川江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柳州科沃塑业有限公司、青岛宏利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青岛中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青岛宏玉祥工贸有限公司、青岛杰润通塑料有限公司、青岛杰盛润塑料有限公司、青岛泽鑫塑胶有限公司、青岛沿海城工贸有限公司、青岛宏飞达塑胶科技有限公司、青岛鸿琴达商贸有限公司、青岛鸿琴达塑料有限公司、青岛汇利鑫荣商贸有限公司等13家单位的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发票金额4496114.09元、税额764339.41元、价税合计5260453.5元。
你单位若同我局上述决定有争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9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5年188号
青岛宏利源塑颜电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3MA3C791M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5〕189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执行科(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7号鲁邦广场C座;联系电话:0532-55690912)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5〕189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9月16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青税稽二处〔2025〕189号
青岛宏利源塑颜电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3MA3C791M27)
我局于2025年8月15日至2025年8月26日对你单位(地址: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87号-159)2016年3月10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成立于2016年3月10日,2017年3月27日被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状态。经拨打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电话无法联系,经李沧区税务局到注册经营地址进行实地查找,未找到你单位。2025年7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出具《走逃(失联)企业失联证明》,证明你单位已走逃(失联)。
(二)你单位购进聚乙烯、改性ABS,销售PC、PP、ABS、改性PP、改性ABS、改性PE、PA66等,改性ABS的数量金额购销差异大,且PC、PP、ABS、改性PP、改性PE、PA66等货物有销无进,进销背离。
(三)经查询你单位资金流水,未发现与发票进销对应的资金交易记录,存在大宗交易未付款的情况。
(四)你单位开具给青岛宏利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2016年3月25日-2016年4月29日,发票代码3702154130,发票号码01861771-01804797,发票金额597863.25元,税额101636.75元,价税合计699500.00元。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已于2025年6月6日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上述6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且你单位与青岛宏利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税务登记人员信息相同,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均为戴顺,投资方均为代云杰和戴顺,为代云杰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
(五)经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鲁0213刑初290号)判决:自2011年以来,被告人代云杰借用他人身份注册成立青岛宏利源塑料有限公司、青岛中瑞塑料有限公司等20余家公司并实际经营。后为牟利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收取价税合计6%至8.5%的开票费,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根据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鲁0213刑初290号),下游的青岛宏利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青岛鸿琴达商贸有限公司、青岛鸿琴达塑料有限公司均为代云杰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第二十二条规定:你单位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无货虚开,对你单位2016年取得淄博凌安经贸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发票金额85558.97元,税额14545.03元,价税合计100104.00元。对你单位2016年开具给潍坊川江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柳州科沃塑业有限公司、青岛宏利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青岛中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青岛宏玉祥工贸有限公司、青岛杰润通塑料有限公司、青岛杰盛润塑料有限公司、青岛泽鑫塑胶有限公司、青岛沿海城工贸有限公司、青岛宏飞达塑胶科技有限公司、青岛鸿琴达商贸有限公司、青岛鸿琴达塑料有限公司、青岛汇利鑫荣商贸有限公司等13家单位的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发票金额4496114.09元、税额764339.41元、价税合计5260453.5元。
你单位若同我局上述决定有争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9月9日